贵定县财政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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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4-865745 成文日期 2024-06-26
文号 发布时间 202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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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贵定县财政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为正确行使行政执法职能,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严格依法办事,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财政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依法提出的申诉和举报。

监察、信访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受理、处理的投诉举报事项,不适用于本制度。

第二条 投诉处理问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依法行政,高效便民原则。

第三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范围:

1.财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不适当的;

2.财政执法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3.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

4.财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违法违规的。

5.其他违法违规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合法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投诉举报,保障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渠道畅通。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投诉举报受理机关应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举报的对象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第五条 贵定县财政局办公地址:贵州省贵定县金南大道汇东地产发展中心3楼,举报电话:0854-5220293。

第七条 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后的7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 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确定不少于两名调查人员,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听取行政执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调查人员与投诉举报事项或者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九条 投诉举报处理机关应当自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30日内办结投诉举报事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局长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第十条调查终结后,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调查处理结果。并将有关材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受理机构及其办理投诉举报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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