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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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9-907566 成文日期 2017-08-07
文号 发布时间 201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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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规范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行为,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52号)及相关任务分工要求,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医改办共同出台了《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暂行办法》制定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2016年,国务院出台《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发〔2016〕3号文件精神,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贵州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了任务分工,要求2017年6月底前,由省财政厅牵头就统一基金管理事项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另外,省医改办在2017年5月3日召开工作调度会,进一步明确在2016年5月底前,拟写完成全省统一的基金管理办法,6月上旬完成征求意见并送审,6月底前印发执行。

  为切实落实好相关文件精神和任务分工要求,省财政厅及时开始着力研究起草《暂行办法》。经认真研究讨论,反复修改完善,初步形成了该《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十章,四十九条。

  (一)关于适用范围

  《暂行办法》适用于各统筹地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该《暂行办法》所称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参保居民个人缴纳、政府补助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用于对参保居民医疗费用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二)总体原则

  《暂行办法》明确基金管理应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同时,明确基金应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不得用于平衡一般公共预算,不得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并进一步明确了基金实行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具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关于基金预算

  《暂行办法》明确基金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及调整等相关方面程序、时限等相关具体要求。强调基金预算的法定地位及预算编制、执行的强制性。主要明确了基金预算编制审批中各相关单位的职责权限;明确了预算批复的时限等。

  (四)关于基金筹集、基金支付和基金结余

  《暂行办法》具体明确了基金应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筹集;基金支出应按照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支出项目和随意改变支出标准。另外,对基金收入、经办机构基金收入户、基金支出、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基金结余的管理及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保障基金支付的顺序等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

  明确建立基金支付预警制度。统筹地区基金结余资金低于六个月支付水平时,应及时上报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并在下年度预算编制时进行调整,确保基金年末滚存结余不低于六个月支付水平。主要目的是加强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经办机构加强预算编制和精算管理的职责。

  明确建立缺口分担机制。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县级基金当年收支出现缺口,对当年预算收入完成95%,且预算超支不超过3%(含)的县(市、区),由市级动用滚存结余予以补助;对未完成当年预算收入95%,或预算超支超过3%的县(市、区),由出现缺口的县级政府予以弥补。主要是城乡居民医保主要由各县(市、区)进行经办管理,为防止县级在基金市级统筹后管理工作懈怠,借鉴外省做法,通过预算控制加强县级征缴和管理责任。

  (五)关于账户管理

  明确了各统筹地区基金账户的主要用途,基金账户原则上使用现有账户,今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立或撤销、整合,并对财政专户的利息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划拨方式、基金转移业务的基金划拨流程等事项进行了规定。

  (六)关于资产与负债

  主要说明了资产和负债的范围。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基金现金管理、暂收暂付款项的处置等相关事项。

  (七)关于基金决算

  明确了年度基金决算编制、审批程序及相关单位的职责。

  (八)关于监督与检查

  主要明确了建立健全基金运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外部监督机制,并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对基金财务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界定,明确处置依据及相关处置办法,防范基金风险。

  (九)关于附责

  明确了暂行办法的解释修订权限,由省财政厅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同时,由于国家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目前正在修订中,明确国家出台新的规定后,如果与国家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省财政厅就《暂行办法》征求了省人社厅、省卫计委及各市(州)财政部门的意见,并采纳了部分意见。现对未予采纳的主要意见说明如下:

  (一)新农合省级风险基金有关问题。按照《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黔财社〔2005〕43号)规定,试点县(市)上交的风险基金及其利息的所有权不变;不得在试点县(市)之间调剂使用。从权属和使用上看来,省级风险基金仍属于上交县(市)基金滚存结余。因此,在相应的基金支出、基金结余等相关条款中不再单独明确风险基金管理问题。对于整合后新农合省级风险基金如何处理,建议另行研究后明确。

  (二)基金用款申请及基金转移途径问题。按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要求,社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基金收支不得绕开同级财政专户。因此,基金收支、转移均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具体来说,县级经办机构收入户中的基金收入应按月转入县级财政专户,并及时申请上解市级收入户转入市级财政专户。市级经办机构应及时审核汇总上月整个统筹地区用款需求,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由市级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拨入市级支出户,由市级经办机构从市级支出户拨入县级收入户并转入县级财政专户。县级经办机构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用于基金支出。跨省(或省内)异地就医结算业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各统筹地区直接拨入省级财政专户,由省级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进行清算划拨。

  (三)预算执行报告周期问题。《暂行办法》明确经办机构应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部门建议按季报告,考虑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人大加强基金预算管理的需要,未采纳该建议。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参与协议存款协商业务问题。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2〕3号)文件规定:“地方各级财政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在与有关部门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可转存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家债券的基金结余数量和期限的建议;财政国库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具体转存定期存款、购买国家债券的操作方案,并按规定的程序实施。”对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的职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相关建议未予以采纳。

  (五)基金银行存款计息问题。目前《暂行办法》中相关表述是按照《财政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制定。经了解,财政部将于下半年印发并将于9月份对新的财务制度组织培训。另外,《暂行办法》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分别对基金保值增值办法、活期存款利率、协议存款利率均作了明确规定。从现行存款利率来看,按《暂行办法》规定执行,所得利息收入应远高于44号文件规定的收益,一是对各账户中的活期存款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计息,比44号文件的活期存款高0.75%;二是定期存款由财政部门与开户银行协商,按高于基准利率利率计息,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比三年期零存整取利率要高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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