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事用火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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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4-1334594 成文日期 2024-09-23
文号 发布时间 2024-09-23
发布机构 是否有效
名称 农事用火告知书

广大农民朋友:

根据《贵州省总林长令》《黔南州总林长令》(二〇二四年第一号)要求,为有效加强农事用火管理,切实保护我们的美好家园,向广大农民朋友告知如下:

一、在高火险天气从事野外农业生产时,不携带火源火种,不烧秸秆、烧田地杂草、烧荒开垦烧农作物废弃物。

二、在低火险天气,确需开展野外农业生产用火的,须向村委会报备。

三、经审批同意野外农业生产用火时,要密切注意天气变化,做到用火现场有人管,灭火工具和隔离带不能少,火源完全扑灭无火星后方可离开。

四、及时清理田间地头农作物秸秆,有条件的及时打碎还田还地作为肥料,变废为宝;不需还田还地的,主动联系收储企业回收用作饲料垫料

五、对于因农事用火不当引发火灾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