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4-1334594 | 成文日期 | 2024-09-23 |
文号 | 发布时间 | 2024-09-23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农事用火告知书 |
广大农民朋友:
根据《贵州省总林长令》《黔南州总林长令》(二〇二四年第一号)要求,为有效加强农事用火管理,切实保护我们的美好家园,向广大农民朋友告知如下:
一、在高火险天气从事野外农业生产时,不携带火源火种,不烧秸秆、不烧田地杂草、不烧荒开垦、不烧农作物废弃物。
二、在低火险天气,确需开展野外农业生产用火的,须向村委会报备。
三、经审批同意野外农业生产用火时,要密切注意天气变化,做到用火现场有人管,灭火工具和隔离带不能少,火源完全扑灭无火星后方可离开。
四、及时清理田间地头的农作物秸秆,有条件的及时打碎还田还地作为肥料,变废为宝;不需还田还地的,主动联系收储企业回收用作饲料垫料。
五、对于因农事用火不当引发火灾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