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4-459170 | 成文日期 | 2024-03-25 |
文号 | 发布时间 | 2024-03-25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云雾镇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
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依据 | 承办机构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
1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1月19日修订)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云雾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受贵定县林业局赋权行使) | ||
2 | 对违反《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11月29日修正)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和侵占森林消防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云雾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受贵定县林业局赋权行使) | ||
3 | 对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1月19日修订)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云雾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受贵定县林业局赋权行使) | ||
4 |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 云雾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受贵定县林业局赋权行使) | ||
5 | 对进行开垦、采伐、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云雾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受贵定县林业局赋权行使) | ||
6 | 对盗伐和滥伐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七十六条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云雾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受贵定县林业局赋权行使) | ||
7 | 对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 云雾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受贵定县林业局赋权行使) | ||
8 | 对在林地权属争议未解决之前,单方或者双方改变林地现状,砍伐林木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2023年11月29日修订)第二十八条 在林地权属争议未解决之前,单方或者双方改变林地现状,砍伐林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补种砍伐株数5倍的树木,处以砍伐林木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云雾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受贵定县林业局赋权行使) | ||
9 | 对《贵州省渔业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渔业条例》(2018年11月29日修订)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事扎巢捕杀亲体或者其他危害渔业资源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销售、收购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云雾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受贵定县农业农村局赋权行使) | ||
10 |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示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07年11月23日修订)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示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标示牌。 | 云雾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受贵定县农业农村局赋权行使) | ||
11 | 对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5月19日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 云雾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受贵定县农业农村局赋权行使) | ||
12 | 对违反《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2018年11月29日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未经定点从事牲畜屠宰活动的,由县(区、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予以取缔,没收牲畜、畜类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云雾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受贵定县农业农村局赋权行使) | ||
13 |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云雾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受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赋权行使) | ||
14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 云雾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受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赋权行使) | ||
15 | 对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排涝泵站、排洪渠系等防洪排涝工程和防汛、气象、水文、通信等设施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防洪条例》(2017年11月30日修订)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排涝泵站、排洪渠系等防洪排涝工程和防汛、气象、水文、通信等设施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 | 云雾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受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赋权行使) | ||
16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第五十二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 云雾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受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赋权行使) | ||
17 | 对违反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草原地区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 云雾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受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赋权行使) | ||
18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修订)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云雾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受贵定县市场监管局赋权行使) | ||
19 | 对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 云雾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受贵定县市场监管局赋权行使) | ||
20 | 对《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2017年11月30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第十七条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埋葬骨灰的单人墓和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公墓墓穴使用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年限逾期的,墓主应当重新办理手续。 | 云雾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受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赋权行使) | ||
21 | 对《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2017年11月30日修订)第二十一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死者原所在单位不得发给丧葬补助费;已发放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收回;逾期未收回的,不得发放抚恤补助,可处以丧葬补助费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云雾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受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赋权行使) | ||
22 | 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 云雾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受贵定县自然资源局/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赋权行使) |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17年11月30日修订)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
23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云雾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受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赋权行使) | ||
备注: 1.执法依据要列明法律、法规、规章等全称,发布及最后一次修订的时间、文号以及具体条款,执法依据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要全部罗列。 2.已委托的执法事项,应保留在委托部门的执法事项目录中,在“承办机构”栏中注明“委托XX单位行使”;对于以受委托形式承接的执法事项,列入受委托部门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在“承办机构”栏中注明“受XX单位委托行使”。 3.承办机构指本部门具体执法处(科、室)的全称,要与本部门权责清单、机构编制文件内容保持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