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4-14443 | 成文日期 | 2024-01-03 |
文号 | 发布时间 | 2024-01-03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云雾镇违法用地有奖举报办法(试行) |
第一条 为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参与违法用地问题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土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镇人民政府举报违法用地行为。举报奖励对象为经核查应予奖励的违法用地线索的首个举报人(政府工作人员、村组干部除外)。举报途径包括:举报热线(15086122057或0854-5450246)、电子邮箱(2874895223@qq.com)、信件等。
第三条 有奖举报应当遵循“实事求是、依法举报”的原则,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有奖举报违法用地行为,为本办法实施后新发生的、且举报线索经核查属实的各类违法用地行为,包括:
(一)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修坟或擅自在耕地上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行为;
(二)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种养殖项目农业用途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未经备案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猪舍、鸡舍等畜禽养殖项目的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举报奖励的范围:
(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具体举报事项的;
(二)举报事项不属于自然资源和村镇规划部门管理职责范围的;
(三)举报事项已经登记受理,举报人重复举报的;
(四)违法用地事实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形成,未继续实施违法施工建设的;
(五)举报线索已经巡查发现的;
(六)举报人匿名举报的,或无合法有效联系方式的;
(七)其他不应当给予举报奖励的情形。
第六条 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接受举报信息,对举报的线索开展核查,核查处理情况和奖励情况将在登记举报信息后的30日内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银行卡到镇人民政府办理奖金领取手续。
对经核查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线索,对登记的首个举报人给予500元/条的奖励;对多人多次举报或者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只进行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捏造、歪曲事实,或诬告、陷害他人的,一经查实,将纳入“黑名单”管理。
第八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的身份信息等。对故意透露举报人信息,或因泄露举报人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