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3-2188938 | 成文日期 | 2023-07-14 |
文号 | 发布时间 | 2023-07-14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云雾镇生态护林员管理制度 (试行) |
云雾镇生态护林员管理制度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镇生态护林员改(续)聘、管理、考核工作,压紧压实森林资源保护责任,守住不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底线,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按照“村聘、村管、村用”原则,严格按照生态护林员改(续)聘条件,做好改(续)聘、培训监管、考核等工作,对考核合格进行续聘,对考核不合格及时解聘并选聘合适人选替换。
第二条 定期对生态护林员队伍进行全面清查,严禁出现一人多岗、亲属顶岗,外出务工人员担任生态护林员等现象。
第三条 村支“两委”按照辖区森林资源分布情况,科学合理设置值守卡点并安排值守人员,网格化划定生态护林员管护区域并报镇政府备案;每个生态护林员管护林地面积原则上不能低于500亩,不跨村开展管护活动。
第四条 加强生态护林员考勤管理,必须登录使用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平台APP,每月巡查不少于20天,每月少于20天的,直接给予解聘;森林防火期高火险天气,必须每日进行巡护。
第五条 森林防火期高火险天气生态护林员必须全员在岗严禁出现轮岗、脱岗现象,重点加强12:00--19:00时段卡点值守和巡查力度,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第六条 对生态护林员实行请销假制度,凡需离开管护区域的,必须向村委会请假并安排好就近护林员代班;凡需离开镇外县内的,必须向镇林业站请假并安排好就近护林员代班;原则上不允许出县,确需出县的,由镇林业站研判后报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离开。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扣发管护报酬或及时解聘。
1.既不请假又不安排其他人员代班的,脱岗超过3天的,扣发当月全部管护报酬。
2.既不请假又不安排其他人员代班的,脱岗超过5天的,直接给予解聘。
第七条 对生态护林员履职情况实行常态化监管和每月考核,发现履职不到位或严重失职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扣发管护报酬或及时解聘。
1.督查发现擅自脱岗、离岗的,第一次扣发管护报酬100元,第二次扣发管护报酬300元,第三次直接给予解聘。
2.督查发现管护区域内发生野外违规用火,未及时制止和报告村支“两委”进行处罚的,第一次扣发管护报酬100元,第二次扣发管护报酬300元,第三次直接给予解聘。
3.督查发现管护网格内,未按要求张贴禁火令、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和播放森林防火宣传资料的,第一次扣发管护报酬50元,第二次督查未整改的扣发管护报酬200元,拒不整改的直接给予解聘。
4.管护范围内发生森林火情未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处置的,按情节扣发管护报酬100—400元不等;管护范围内因野外用火管治不到位引发森林火灾的,直接给予解聘。
5.发生火情(火灾)后,无特殊情况拒不参与扑救的,直接给予解聘。
6.管护范围发生滥砍滥伐林木、违法占用林地、乱采乱挖野生植物、违法捕猎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未及时发现、及时报告的,按情节扣发管护报酬100—400元不等;报告处置不及时发生生态破坏案件的,直接给予解聘。
7.未按要求完成镇党委、政府和村支“两委”安排的其他工作的,一次扣发管护报酬100元。无故不参加会议的,每次扣发管护报酬50元。
第八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生态护林员,从森林防火经费中给予800元/人/每年的奖励;生态护林员优秀等次评定比例控制在15%以内。
第九条 对在巡查巡护中发现的违规用火,由护林员采集人证物证经镇林业站核实后,每起按不低于100元的标准从森林防火经费中列支奖励取证护林员。
第十条 生态护林员要增强安全意识,森林防火期高火险天气严禁饮酒,严禁酒后驾车巡查,否则对巡查期间的安全事故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各驻村工作队、村支“两委”负责具体执行,镇政府负责监督。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