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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定县关于县城区域文明养犬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6-09-30 18:02 文章字号: 大 中 小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积极创建国家卫生文明城市,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 凡在本县城区域内:东至冷水河木老冲、南至冷水苗寨(原定南乡政府)、西至新桥街(云顶加油站)、北至铜宝坡脚,对所有犬只一律实行圈养、拴养。未落实圈养、拴养措施出现在公共区域的,按流浪犬处理,由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捕捉、遣容处理。饲养人应在犬只被捕捉后的7个自然日内进行认领,逾期不认领的,作没收犬只处理(鼓励公民领养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条 犬只饲养人应当到县农业农村局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贵定县金南街道水怡花都B栋1号门面贵定康宠宠物诊所、贵定县金南街道金都广场J栋一、二号门面贵定新壹佳宠物诊所、贵定县宝山街道锦江华府B区10号楼贵定巴特故事动物诊所、贵定县金南街道鸿源国际3号楼贵州百诺动物医院有限公司、贵定县金南街道金山村菜郎组18号贵定县瑞祥宠物店、贵定县金南街道贵滨新城3号楼商业第一层21号商铺贵定瑞熠动物医院有限公司)进行狂犬病的强制免疫,领取免疫证明和免疫标识。自养犬之日起10日内、幼犬出生后100日内,应当携带犬只进行狂犬病的强制免疫。饲养犬只自首次免疫登记后每年至少接种一次狂犬疫苗。

第三条 符合在城区饲养的犬只,养犬人应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申请办理犬只登记证,并到社区、村居进行登记。犬牌应当悬挂于犬只颈部,以便识别。已办理犬牌但未悬挂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饲养人出示犬牌,不能出示的,责令补办。已办理犬牌死亡的犬只,饲养人应携带有效证明材料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进行注销。

第四条 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携带犬只出入机关、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室、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及儿童场所等公共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用于教学、科研、医疗、导盲和其他公共利益的特种犬只除外)。

(二)不得携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导盲犬只除外),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汽车驾驶人和同车乘车人同意。

(三)携犬只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

(四)携带犬只出门时,应当对犬只使用束犬绳(链),并请为犬只佩戴嘴罩,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

(五)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犬只外出时须由成年人牵领,并携带清污工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七)饲养人违反本《通告》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根据《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据不改正的,对单位饲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八)饲养人违反本《通告》第四条第(六)项之规定的,根据《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整改的,对单位饲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犬只咬伤、抓伤他人的,饲养人应立即将伤者送医,并依法承担被伤害者的诊治费和其它经济损失。街道办事处、部门按照属地责任和主管责任落实宣传、教育、引导、制止、处置、报告等工作。

第六条 流浪犬收容处置流程

(一)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捕捉流浪犬,移送收容留检站登记;

(二)有主人的,电话或书面通知,设置7个自然日认领期;

(三)无主人的,发布线上及线下招领公告,公示7个自然日;

(四)7个自然日期满无人认领、无人领养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置。

(注:犬主认领时,需结清收容期间饲养、防疫费用;拒不认领直接按无主犬处理。)

第七条 法律责任

(一)根据《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发现龄满三个月以上的犬只未进行狂犬病强制免疫的,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饲养人承担,并可以对单位饲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对饲养人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按故意伤害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民事侵权责任。“饲养犬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的,将承担损害责任”。

(五)凡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通告所称烈性犬主要指:藏獒、意大利扭玻利顿犬(别号意大利獒犬、拿破仑獒犬)、法国波尔多獒犬(别号法国獒犬)、阿根廷杜高犬、英国马士提夫犬、拳狮犬、杜宾犬、卡斯罗犬、高加索犬、纽芬兰犬、可蒙多犬、罗威纳犬、灵缇犬、德国牧羊犬、阿富汗猎犬、苏俄牧羊犬、沙皮犬、猎鹿犬、威玛猎犬、波音达猎犬、弗兰德牧牛犬、俄罗斯黑梗犬、比利时牧羊犬、牛头梗犬、凯丽蓝梗犬、美国斯塔福郡梗犬、比特犬、英国斗牛犬、土佐犬、秋田犬、日本狼青犬、中亚牧羊犬、加纳利犬、马犬、川东猎犬、中国细狗、昆明犬、中华田园犬(土狗)、巴西非勒犬、下司犬等犬种,以及具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种。

所称大型犬是指成年犬只肩高60厘米及以上。

第九条 监督举报。广大居民应积极抵制不文明养犬行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或者向县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在规范县城区文明养犬工作中提供线索,经认定后,按《黔南州争做“平安守护人”群防群治奖励办法(试行)》给予奖励。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咨询及举报电话:县农业农村局0854—5221661

                县公安局0854-5220054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0854-5227766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854—5220180

                县精神文明办 0854—5226625


贵定县公安局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贵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贵定县农业农村局

贵定县精神文明办

202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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