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八条、第九条,《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和《省残联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七部门关于开展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告》(黔残联发〔2023〕6 号)精神,现将开展2026年贵定县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审核)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认证(审核)
(一)认证对象:2025年度安置有残疾人就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未安置有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不用认证审核直接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认证时间:2026年3月1日至10月31日。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认证审核的,视为未安置残疾人就业,将按未安置残疾人就业计算缴纳残保金。
(三)认证申报方式
1.线上认证
用人单位登录贵州政务服务网(http://zwfw.guizhou.gov.cn/)进行注册(需用法人用户注册),登录后在搜索栏中输入“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找到办理事项后选择相应的地区点击“在线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用人单位自身情况和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
2.线下认证(线上办理有异常情况无法办理时)
用人单位携带资料到贵定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右边残联窗口申请办理。
(四)线下认证需提供纸质资料:
1.上年度单位每月职工工资花名册;
2.有效期内的残疾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合同期在1年以上),在编人员提供编制文件;
4.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的社保、医保的证明材料(需加盖社保、医保部门公章或电子印章);
5.《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
6.残疾职工个人银行工资流水(需要银行盖章或电子印章)。
二、残保金申报征收
(一)征收对象:未安置残疾人就业或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用人单位。
(二)征缴时间:2026年5月1日至9月30日。
(三)征收机关:国家税务总局贵定县税务局。
(四)缴纳方式: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网上申报缴税系统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保障金缴纳事宜。
1.网上申报流程。缴费单位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guizhou.chinatax.gov.cn:)-填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系统自动带出“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和“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信息,如缴费单位检查带出的申报数据与实际不相符,需携带复核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残联进行信息复核并修改,经复核后再次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缴纳。
2.办税服务厅现场申报流程。用人单位填报《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一式两份)提交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结合申报系统信息进行核对。信息一致,受理申报; 信息核对不一致,当场告知用人单位持复核资料到所在地残联进行信息复核并修改,再返回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缴纳。
(五)无论是已经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还是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均需要在税务部门进行申报。
三、其它事项
(一)其他未尽事宜请参考《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黔财非税〔2016〕57号)和《省残联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告》(黔残联发〔2023〕6号)。
(二)残疾人就业联网认证、残保金相关政策有疑问的可咨询贵定县政务服务中心残联窗口,电话:0854-5226623。
(三)残保金申报缴纳有疑问的可咨询负责本单位税务管理员或贵定县政务中心税务窗口,电话:0854--5223304。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政策清单(摘要)
一、省级、地市级编制50人及以上的机关和编制67人及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制定工作计划,设置岗位面向残疾人招录(聘),可按规定适当放宽开考比例、年龄、户籍等条件,确保2027年底前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 年)>的通知》(国办发〔2025〕23号)
二、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依法办理入职手续或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义务。《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21年10月27日印发)
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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