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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定县自然资源局关于贵定县新铺乡高枧平采石场采矿权抵押备案公告
发布日期: 2025-09-02 16:44 文章字号:

根据《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黔自然资规〔2024〕4号)有关规定,采矿权人(贵州正兴钙业有限公司)与抵押权人(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贵州正兴钙业有限公司贵定县新铺乡高枧平采石场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C5227232012017130124929)向我局申请采矿权抵押备案。现将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抵押备案登记事项

抵押人:贵州正兴钙业有限公司

抵押权人: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抵押物:贵定县新铺乡高枧平采石场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C5227232012017130124929),有效期:2020年10月17日至2030年10月17日。

抵押有效期:抵押双方共同申请备案登记的抵押期限为2025年8月26日至2027年8月25日。在该期限内,未解除采矿权抵押备案登记事项或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下,我局不予办理该采矿权(抵押物)的转让。

二、注意事项

(一)请抵押双方在该采矿权抵押期限内须提前申请解除抵押备案的,须按程序共同书面向我局申请解除抵押备案登记。若本抵押备案有效期届满后,未向我局申请解除的,抵押备案登记事项自动解除。

(二)采矿权抵押人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及矿产资源开发相关法律法规被吊销、注销采矿许可证,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抵押人及抵押权人自行承担。

(三)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申请解除抵押后,我局方可依法办理贵定县新铺乡高枧平采石场采矿权转让登记手续,若抵押人在抵押备案期间未经我局同意,私自转让采矿权,将一律按照非法转让采矿权依法进行处理。

(四)若由于国家政策调整致使该采矿权不能延续,抵押人无法偿还贷款,抵押权人无法受偿,后果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自行承担,我局作为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不承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产生的任何经济纠纷。

(五)本备案通知不作为该采矿权抵押担保,我局作为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仅保证采矿权抵押人的采矿权属在抵押备案期间不被转移,不承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产生的任何经济纠纷。

附件:抵押备案信息表.pdf



贵定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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