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依据】为充分发挥外卖骑手“流动哨兵”的职业优势,畅通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渠道,鼓励外卖骑手及时发现、举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及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强化社会共治,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规定,结合贵定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说明:本条明确制度制定宗旨、适用背景与立法依据,聚焦外卖骑手社会监督作用,构建网络餐饮社会共治格局。
起草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规范举报奖励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途径】骑手可通过以下合法途径进行举报,举报时需同步提交被举报对象名称、地址、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照片、视频等):
(一)举报电话:12315、12345、0854—5220180。
(二)现场举报:贵州省贵定县红旗路59号贵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网监科。
(三)线上举报:关注【贵定市场监管】官方微信公众号,后台私信留言举报线索;电子邮箱:GDXscjgj1@163.com(请在邮件标题注明“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举报”);
(四)信函举报:邮寄至贵州省贵定县红旗路59号贵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网监科,邮编551300,信封注明“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举报”。
(五)微信群举报:建立“贵定县外卖骑手食品安全举报专属微信群”,由消费网监科专人值守,实时接收线索,提高响应效率。
所提线索经核查属实并符合本制度规定条件的,可以给予奖励。
说明:本条明确举报渠道、提交材料要求及奖励适用前提,畅通便捷举报路径,保障线索可查可核。
起草依据:
1.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五条:举报线索符合本办法规定,且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的,予以受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
第二章 举报范围与条件
第三条【举报范围】可举报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网络餐饮经营活动,或超许可范围经营、使用伪造变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二)实际经营地址与平台备案地址不一致,无实体经营门店从事网络餐饮经营的“幽灵外卖”行为;
(三)使用超过保质期、变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制作食品,或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等感官性状异常食品的;
(五)生产经营的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六)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操作,或经营场所环境卫生脏乱差、加工操作不符合食品安全规范的;
(七)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未履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审查义务,允许无食品经营许可证、资质不符的商家入驻经营的;
(八)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未如实公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菜品原料等信息,或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
(九)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网络餐饮重大违法行为。
说明:本条列明网络餐饮高频违法情形,明确举报边界,便于骑手精准举报、监管高效处置。
起草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2.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3.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三条:明确重大违法行为认定范围。
第四条【举报条件】举报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为在贵定县范围内开展配送服务的实名认证外卖骑手;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违法事实,并提供能清晰反映违法情况的照片、视频(需包含拍摄时间戳、门店门头或标识)等关键证据;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四)经核查属实并作出相应处理。
说明:本条设定举报资格与有效认定标准,确保线索真实、精准、可核查,避免无效举报。
起草依据:
1.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四条:举报应当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六条:举报线索事先未被市场监管部门掌握。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奖励档次】奖励根据问题性质、危害程度和处理结果分为四档,具体如下:
(一)轻微问题:后厨局部卫生不达标、健康证即将到期(7日内)、公示信息不完整等,经核查属实,奖励30元/次。
(二)一般问题:环境卫生脏乱差、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超范围经营(非高风险品类)等,经核查属实,奖励50元/次。
(三)严重问题:无证经营、“幽灵餐厅”、使用过期/变质食品原料、第三方平台未履行资质审查义务等,经核查属实并立案作出行政处罚的,奖励200元/次。
(四)重大问题:使用地沟油、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畜禽肉类、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隐患等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并移送公安机关的,奖励500元/次;协助公安机关破案的,额外追加奖励300-1000元。
说明:本条按违法程度分级设奖,体现过罚相当、奖效挂钩,激励精准举报重大风险。
起草依据:
1.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八条: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涉案货值金额、违法行为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奖励金额。
2. 《贵州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相关奖励档次规定。
第六条【奖励规则】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举报的,仅奖励最先有效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同一事项平均分配奖金;同一骑手同一问题多渠道举报的,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
单个骑手每月奖励总额不超过800元。若最先有效举报人因月度上限无法获得奖励,顺延奖励给下一位有效举报人。
设立年度“食品安全优秀哨兵”奖,评选10名贡献突出的骑手,每人奖励500元+荣誉证书+联合外卖平台给予的优先派单/积分奖励。
说明:本条明确奖励分配、上限及专项激励,规范发放规则,防范重复申领与道德风险。
起草依据:
1.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九条: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2. 参照各地市场监管领域举报奖励资金管理相关规定。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七条【线索接受与分派】举报信息由贵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网监科统一接收、初审,并按属地分派至属地市场监管分局核查。
说明:本条明确接收机构、初审与分流机制,实现闭环管理。
起草依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七条:举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第八条【核查时限与反馈】属地市场监管分局应在收到派单后48小时内完成现场核查;对涉及正在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的线索,应在2小时内赶赴现场核查。核查结果无论是否属实,均需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至消费网监科,并告知举报人核查进展。
说明:本条设定严格时限,压实快速处置责任,保障食品安全风险及时管控。
起草依据:
1.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十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后及时核查处理。
2.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程序规定》相关时限要求。
第九条【奖励告知】核查结果确认后,贵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于5个工作日内通过短信或电话等方式,告知举报人奖励决定及金额。
说明:本条明确奖励告知时限与方式,保障举报人知情权。
起草依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作出奖励决定后,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十条【奖励规则】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贵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贵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告知。
说明:本条设置救济程序,保障公平公正。
起草依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举报人对奖励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奖金领取】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领取奖金,支持以下两种领取方式:
(一)线上领取:通过微信公众号实名认证后,以微信转账方式发放奖金;
(二)现场领取: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委托代领按原规定执行。
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说明:本条明确领取方式、期限与法律后果,规范资金发放管理。
起草依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举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十二条【档案与资金管理】 贵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对举报线索、查处结果、奖励核发等情况逐一记录,做好汇总统计工作,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管理奖励资金,严肃财经纪律。奖励资金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说明:本条规范档案与资金管理,确保合法合规、可追溯。
起草依据:
1.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2.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保密与保护】严格执行全流程保密制度,举报线索由专人负责登记、流转、核查,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工作单位、举报内容等任何信息。
建立举报人保护机制,若举报人因举报遭受被举报单位或个人的威胁、报复,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联合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保护;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说明:本条强化保密与权益保护,消除举报人顾虑。
起草依据:
1.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部门与平台联动】贵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辖区内美团、淘宝闪购等外卖平台建立联动机制,平台配合核实骑手身份信息,对获得奖励的骑手给予平台内部积分、优先派单、星级提升等配套激励;对因举报被商家恶意差评的骑手,平台予以撤销差评并保障其正常接单权益。
说明:本条强化政企协同,提升制度可操作性与骑手获得感。
起草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
第十五条【不予奖励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未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无法核实其外卖骑手身份的;
(二)举报内容模糊、无法查证,或所反映问题不属实的;
(三)所举报问题在举报前已被市场监管等部门掌握或正在查处的;
(四)仅提供网络截图、他人转述、无明确时间地点的模糊线索,或使用历史照片、伪造证据的;
(五)同一骑手就同一已处理完毕的问题,无新证据重复举报的;
(六)举报人与被举报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涉嫌恶意举报、敲诈勒索或不正当竞争的;
(七)其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情形。
说明:本条列明负面清单,确保奖励公平、精准、审慎。
起草依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七条:明确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十六条【违规责任】对伪造证据、恶意诬告或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涉嫌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说明:本条设定惩戒条款,维护制度严肃性。
起草依据:
1.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举报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相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未尽事宜】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解释权与实行日期】本制度由贵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前1个月,由消费网监科牵头对制度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骑手反馈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后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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