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依据及说明
2022年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号)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缓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问题。我局主要借鉴:国家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提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制度框架;国家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使用、退出等作出的规定;国家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提出的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完善住房制度要求;省级《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号明确贵州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要求;黔南州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相关规划和要求:黔南州对各县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提出了具体目标任务和要求,贵定县需按照州统一部署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
二、核心内容注释解读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主体与申请人资格的注释
1.申请形式:明确申请以家庭为基本单位,同时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的单身人员开放独立申请资格,体现了政策的覆盖广度与灵活性。
2.家庭申请人界定:本办法定义的“家庭”核心范围为“夫妻双方(含离异、丧偶)及未成年子女”。此界定是审核共同申请人及计算家庭人口、收入、住房面积的基础,此界定主要基于户籍、婚姻、抚养关系等社会管理通行原则。
3.申请人资格:
·家庭申请人:须指定一名符合所有申请条件的成员作为主申请人,且该成员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通常指年满十八周岁且精神健康的成年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如未成年人、特定精神疾病患者)需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单身申请人:必须自身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政策考量:此条规定旨在确保申请行为的有效性、责任主体的明确性,并保障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合法代理人得以实现。
第五条 各类保障对象具体申请条件的注释
1.总体原则:本条设定的各类条件(收入、住房、就业、居住年限等)是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资格的核心且必备的标准,需同时满足。
2.关键术语解释:
·“我县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指统计部门发布的贵定县全体城镇居民人均可用于自由支配的收入,是计算收入上限的基准。具体数值应以县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官方数据为准。收入标准(如80%、90%、150%)的浮动体现了对不同群体的差异化保障力度。
·“无住房”与“住房困难”:“无住房”指申请家庭在本县不拥有自有产权住房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住房困难”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县政府规定的保障面积标准。
·“稳定就业”与“居住年限”:通常指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且收入稳定。“居住满1年以上”一般以公安机关颁发的《居住证》或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为准。
·“子女进城就学(义务教育阶段)”:指子女在贵定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办或政府认可的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拥有正式学籍。需教育部门或学校出具学籍证明,核心是为解决因教育产生的临时性、阶段性住房困难。
·“有新增人口的易地扶贫搬迁家庭”:指已按政策完成搬迁安置,因家庭人口自然增长(如新生、婚入等)导致原安置住房无法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家庭。需乡村振兴(农业农村)部门依据搬迁档案和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并出具说明,旨在解决搬迁家庭的后续发展性住房需求。
第三章 申请资料
第六条 需提交资料清单的注释
1.总体原则:
·真实性原则:申请人应对所提交全部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第二十五条,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将面临取消资格、解除合同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等后果。
·必要性原则:本条所列材料均为证明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之准入条件的核心证明文件,旨在精准核实,避免收集无关材料。
·合法性原则:对身份、婚姻、住房、收入等核心信息的核查,需在法律法规框架内进行,并保护申请人个人隐私信息。
2.通用材料的说明:
·身份与关系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等):用于核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基本身份信息、户籍状况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无住房证明:由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出具,是核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是否拥有自有产权住房的关键法定依据。“现居住地无(自建)房证明” 由社区出具,用于辅助核查,特别是针对可能存在未登记自建住房的情况。
3.分类材料的说明与依据:
·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由社区协助核实并出具。其核心在于证明家庭人均收入符合规定标准(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低保家庭直接由县民政局进行身份确认,简化流程,体现了对最困难群体的优先保障。
·工作及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工资表、劳动合同等,并加盖公章,旨在核实其“新就业”状态、工作稳定性及收入水平(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0%)。
·居住与就业证明:需提供在本县居住满1年的《居住证明》(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及就业满1年的劳动合同等证明。此要求与第二章第五条第(三)项“稳定就业”的条件直接对应,旨在确认其在本县有稳定的生活和工作基础。
·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同常住户口家庭要求,用于核实收入水平。
·学籍证明:由子女就读学校出具,是证明其“因子女就学进城居住”这一核心申请条件的必要文件。学籍需为义务教育阶段且在县城规划区内。
·关系证明:用于核实申请人与就学子女的法定关系。
·搬迁家庭新增人口情况说明:由易地搬迁主管部门(如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依据搬迁档案和实际情况出具。此材料是认定其属于“有新增人口导致居住困难”这一特殊保障群体的直接依据,旨在解决搬迁后的发展性住房需求。
第四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与审核流程的注释
1.申请受理
·注释:本条明确了根据申请人身份类别确定的首次受理单位。此设计旨在利用单位(企业)和基层社区(村、居)的信息优势,进行初步筛查与指导,便于申请人就近申请,也便于管理部门从源头掌握情况。
·法律与政策依据:此项规定是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第八条关于受理渠道的具体细化。例如,要求外来务工人员通过单位申请,有助于核实其就业稳定性;要求搬迁家庭向居住地社区申请,便于核实其实际居住状况和人口变化。
2.初审
·注释:此环节是审核的基础,强调“走访核查”与“公示”并重。
·核查方式:“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是社区、单位履行初审职责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手段,旨在全面、客观地核实申请人家庭实际状况。
·公示要求:在单位或社区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是为了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防止“暗箱操作”。要求提供公示照片,是为了留存证据,确保程序履行到位。
·输出结果:初审环节应形成“走访核查报告”和明确的“初审意见”,作为后续审核的依据,体现了审核工作的严肃性和连续性。
3.审核
·注释:镇(街道)是审核的关键层级,承担承上启下、实质性审查的责任。
·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是对行政效率的明确要求,有助于加快审核进度。
·书面告知义务:对不符合条件的,规定必须“书面告知申请人”,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是其后续行使异议权利的基础。
·特殊程序:对于易地扶贫搬迁家庭的申请,增加由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复审环节,是基于该类家庭的特殊性,确保人口新增情况认定的准确性,体现了部门协同与精准保障。
4.核准
·注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主管部门,是最终核准并决定是否给予保障的法定责任主体。
·二次公示:在县政府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扩大了监督范围,增强了最终核准结果的公信力。
·结果处理与告知:对无论核准与否的结果,均规定了告知义务。特别是对不予核准的,要求告知具体理由,体现了行政行为的说明理由原则,有利于化解矛盾。
5.异议处理
·注释:本条建立了行政救济的内部复核机制,为申请人提供了权利救济渠道。
·复核程序与时限:县住建局需“会同有关部门”复核,体现了决定的审慎性。“15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对复核效率提出了要求。
·法律衔接:此复核程序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纠错和监督机制。
第五章 轮候与配租
第八条 轮候排序与优先配租的注释
1.轮候基本原则:“按照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排队轮候”是保障分配程序公平公正的核心原则。申请时间通常以受理单位(社区或单位)完整接收有效申请材料的日期为准。
2.优先配租情形:本条所列六类优先情形,体现了对国家重点优抚对象、社会最困难群体、特殊贡献人员以及居住安全面临紧迫风险家庭的倾斜保障,符合社会救助与社会优待的政策精神。具体依据与操作指引:
·优抚对象:需提供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核发的有效优抚证件。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需提供县民政局核发的且在有效期内的低保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重度残疾人、重大疾病患者:需提供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一级或二级)或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等材料。重大疾病的认定范围可参照医保部门相关规定。
·70周岁以上老年人家庭: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特殊贡献人员:需提供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颁发的表彰证书、文件等有效证明。
·D级危房家庭:需提供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结论为D级)。此条属于应急保障,旨在解决紧迫的居住安全问题。
3.排序规则:在同期申请者中,存在优先情形的家庭排序在前;同属优先情形的,可进一步根据困难程度、申请时间等因素细化排序规则。
第九条 房源不足时保障方式的注释
1.保障方式转换:在房源不足的情况下,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先行发放租赁补贴,这体现了“应保尽保”的原则,不因房源短缺而中断保障。
2.政策衔接:领取租赁补贴期间,其轮候资格保留。一旦获得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即行停止,防止双重享受保障待遇。
第十条 轮候期限与动态管理的注释
1.轮候期限上限:“原则上轮候期限不得超过5年”,是对保障效率的要求,旨在促使房源有效流转,避免保障资格无限期等待。
2.信息变更申报义务:申请人负有主动、及时申报家庭情况变化的法定义务。未如实申报或申报不及时,可能导致取消资格等后果。
3.动态审核:县住建局根据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变更登记,是确保轮候对象始终符合条件的关键环节。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清退。
4.轮候超期的处理:对轮候超过1年的家庭给予优先考虑或提供租赁补贴选项,体现了对长期轮候者的关怀和解决问题的灵活性。
第十一条 实物配租的注释
1.分配方式:“抽签或摇号”是确保分配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的常用方式,其结果具有随机性。
2.签约与入住时限:“30日内”签订合同并办理入住,是对中签者及时行使权利、接受保障的要求。该时限的设置考虑了必要的准备时间。
3.资格取消情形:明确规定未参与配租活动、未按时签约、未办理入住均构成放弃资格,旨在严肃分配纪律,防止资源闲置和分配不公。
第十二条 配租地点与套数限制的注释
1.配租地点原则:规定配租房源“原则上应在申请人申请地、就业单位所在地”,旨在缩短申请人通勤距离,便利工作与生活。对教职工、镇干部等群体的特殊安排,是基于其工作性质和服务便利的考虑。
2.承租套数限制:“申请人(家庭)原则上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是基本规则,旨在确保有限的房源能覆盖更多住房困难家庭。
第十三条 租金标准与减免政策注释的注释
1.租金标准制定:区分城区、镇级区域、工业园区制定差异化租金,考虑了区域发展水平、建设运营成本等因素。
2.减免对象与标准:明确对“低保家庭”(减免至35%)、“低收入家庭”和“重度残疾人家庭”(均减免至50%)实行分级减免,体现了依据困难程度精准保障的原则。
第六章 退出与管理
第十四条 退出原则与启动机制的注释
1.诚信申报制度:这是退出的首要原则。保障对象负有主动报告自身情况变化并申请退出的法定义务。此制度设计旨在引导诚信自律,是动态管理的基础。
2.管理部门主动核查:县住建局及其他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管是发现违规或资格不符情况、启动退出程序的重要补充途径,体现了管理的主动性。
3.退出审核依据:无论通过何种途径启动退出,均需“依据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进行审核”,确保退出决定与准入标准的一致性,做到有据可依。
第十五条 日常管理职责分工的注释
1.运营管理单位核心职责:作为直接管理和服务主体,承担入住退出办理、档案管理、租金收缴、协同物业维护小区环境与设施等具体运营服务工作。
2.政府相关部门巡查职责:镇(街道)及相关管理部门承担“日常巡查”任务,重点聚焦违规行为(转租转借等)的调查核实以及住户家庭动态信息的了解。其巡查结果是发现问题和启动退出程序的重要信息来源。
3.信息上报机制:巡查结果需“定期或不定期报县住建局”,建立了基层发现、部门联动、向上反馈的管理链条,确保信息畅通和有效处置。
第十六条 年度动态审核的注释
1.审核主体与时间:由运营管理单位于每年第四季度组织实施,具有定期性和稳定性。
2.审核关键内容:“收集保障对象不动产登记情况证明材料”是核查住房状况变化的核心手段,能有效发现保障对象是否已通过购买、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
3.不合格结果处理程序:明确要求将“不合格原因书面通知保障对象”并“发放腾退通知”,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程序正当。
第十七条 租赁期限与期满处理的注释
1.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说明了保障的时限性。租赁期届满是重新评估承租人资格、退出保障的时间节点。
2.期满退出与费用结清:租赁期满或中途不再符合条件的,负有结清所有费用后退出的义务。
3.续租申请程序:对于期满后确无其他住房或有特殊困难的,提供了续租的可能性。但需“提前3个月以上重新申请”,并经县住建局重新“核准批复”,续租并非自动延续,而是需重新审核资格。这体现了保障的动态性和公平性。
第十八条 应当退回住房的具体情形的注释
1.分类归纳:所列情形可归纳为:
·违规使用类:(一)至(四)项及(十一)项部分内容,涉及转租转借、破坏结构、危害安全、影响他人等。
·未履行合同义务类:(五)项,长期欠租。
·浪费保障资源类:(六)项,长期闲置。
·因不良行为致贫类:(七)项。
·保障条件丧失类:(八)至(十)项,因就学结束、收入财产超标、初始申请造假等导致不再符合保障条件。
2.兜底条款:第(十一)项为兜底条款,赋予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办法及物业管理规约的其他严重行为进行处理的权利,但适用时应谨慎,确保与明确列举的情形具有相当性。
3.法律后果:一旦发生本条所列情形,承租人“应当退回”住房,这是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管理部门应依法依规启动清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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